河南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3384号之二
原告**诉被告河南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2022)豫1402民初33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2022)豫1402民初3384号民事调解书中,均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402民初33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的第一页第7行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杰,”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2022)豫1402民初338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一页第7行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杰,”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
审判员  李明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核对
法官助理田静
书记员张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