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1981号
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两洼乡***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禹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敕勒川大街绿地腾飞大厦F座2205室。
法定代表人:**。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禹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1元,由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