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精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精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执2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精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精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粤0404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珠海市精钰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0月2日起计算至于2019年1月3日止、以人民币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538元,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先后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人民币40,261.75元;

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CKX716的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止,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洛江区宏益国际城·江山丽园一期A区1号楼601,查封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查封期限为三年。

4、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存款、网络账户,冻结期

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上述查封冻结期限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