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6963号
申请人:无锡市巨东人造草坪厂,住所地*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港南村。
经营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新时空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巨东人造草坪厂与被申请人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巨东人造草坪厂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巨东人造草坪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创体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包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