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财保285号
申请人:江苏联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
法定代表人:陈锋,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泉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东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于顺通,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联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泉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江苏联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泉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曹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