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4134号
原告:云南全稳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积德村委会积德村3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全稳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全稳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全稳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全稳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云南全稳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