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同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22453号
原告:个旧市大屯镇大彭工程机械租赁部,经营场所:个旧市大屯镇杨家寨村。
经营者:***,女,汉族,1979年11月7日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个旧市大屯镇大彭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个旧市大屯镇大彭工程机械租赁部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前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个旧市大屯镇大彭工程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个旧市大屯镇大彭工程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