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22607号
原告:云南芒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芒登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云南芒登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前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芒登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芒登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