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1民初41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宏运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浦河乡西珠市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411MA23FGFW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甜园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东大街2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938704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宏运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溧阳市甜园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宏运苗木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宏运苗木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7.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67.5元,由原告常州市宏运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