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02民初478号
原告:新乡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德源西路200号新未来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康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榆林乡夹堤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乡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延津县康华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新乡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由新乡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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