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绣之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义乌市绣之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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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4569号
原告:***,男,199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义乌市绣之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工业区丹晨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绣之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