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3597号
原告:义乌市卓起水暖器材商行,经营地址:义乌市物资市场1038号摊位。
经营者:朱俊强,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兰青,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绣之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工业区丹晨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清。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原告义乌市卓起水暖器材商行与被告义乌市绣之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义乌市卓起水暖器材商行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卓起水暖器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卓起水暖器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郑 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