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02民初4667号
原告:四川饽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南江县正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鼎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139号4栋1单元8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饽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中鼎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2023年8月22日,原告四川饽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饽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四川饽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