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02民初3447号
原告:丁某某,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焦作市君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西路**温州商贸城**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焦作市君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