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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焦作市君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02民初506号 原告:***,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示范区。 被告:焦作市君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西路**温州商贸城**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君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