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02民初506号
原告:***,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示范区。
被告:焦作市君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西路**温州商贸城**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君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