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3民初5767号
原告:寿光市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升路西、***以北王家口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34452197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24日生,系***丈夫。
原告寿光市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建筑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并作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社保款20948.98元;2.本案诉讼***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为考取建筑资格证,挂靠到原告公司,约定两被告自行负责缴纳社保。截止到2020年10月原告为两被告夫妻二人代为缴纳社保款131156.16元,**、***夫妻二人支付社保款110207.18元,尚欠原告社保款20948.98元。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第一,我们不承认是挂靠关系,也不是代缴关系。因为我们也没有签过挂靠及代缴协议。而原告提
供的证据2015年我们夫妻两人正在广场街开羊肉馆,我同学找到我让我们为原告帮忙,把我们的缴纳社保的档案转到原告处,帮其完成企业办理资质许可证,需要有12人以上正式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同学的再三请求下我们同意帮忙,口头协议说的是给我们缴纳养老保险,让我们有空的时候到原告处干点杂活。第二,本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均在原告处公司,至今没有转移至人社局的档案室。原告并给我们夫妻制作了工资表,用于抵扣税费,综上足以证明我们不是挂靠关系,我们也没有考取任何资质的考试,都是原告单方面说辞,具体由法院依法认定。如果认定是挂靠关系,疫情期间社保一部分减免或者交补贴,夫妻二人共1万元左右,原告在未通知我们的前提下,突然减员给我们断档,给我们造成损失,具体损失由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原告公司,约定**、***自行负责缴纳社保。截止到2020年10月,富强建筑公司为**、***二人代为缴纳社保款131156.16元,**、***夫妻二人支付社保款110207.18元,尚欠富强建筑公司社保款20948.98元。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2022)鲁0783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公司给两被告代缴的社保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原告公司每月给两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专用发票、原告整理的两被告每月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明细及两被告向原告转款明细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5年11月,**、***的人事档案、社保档案加入富强建筑公司。双方约定**、***自行负责缴纳社保款项。现富强建筑公司为**、***代为缴纳社保款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补齐所欠原告款项,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不当,应付清偿责任。被告抗辩双方口头协议原告给其缴纳养老保险,与其在(2022)鲁0783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中的自认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疫情期间有相关社保费用减免,因无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寿光市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社保款20948.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申请费230元,均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