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568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营子村村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7779171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寿光市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正阳路与***路口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3445219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