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974号
原告:无锡大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东创融大厦**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精密工业(太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无锡大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精密工业(太原)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大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大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三方庭外协商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大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605.66元,减半收取227302.83元由原告无锡大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斌
二O二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