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8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广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中北镇李家园村南路3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忠阳。
被执行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17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胡锁群。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广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14号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广为广告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欠款406344.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新金融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债券登记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406344.56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1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孔立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邵学谦
书 记 员 张 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