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南通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925民初6471号 原告:盐城市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近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盐城市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南通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市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某、被告南通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731元,并支付违约金8746元(按标的额的2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供应水箱的公司,2021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小品种药品原料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提供水箱。原告全权委托唐某全权负责买卖、安装事宜。2022年4月水箱安装调试结束,并交付被告使用,可被告未能按期付款,原告多次追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南通某公司辩称,我不认可,因为案涉合同没有具体的经办人,收货单的人不是我们公司的,合同上的章我不能确定真伪。原告提供的水箱实际由案外人徐某使用,被告已与徐某结清账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0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载明“需方:南通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方:盐城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合计含税价43731……工程名称: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小品种药品(短缺药)原料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工程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街道丁刘村……四、结算方式及期限:1.签好合同供方备货,由需方通知发货至现场,付合同总价的30%(13119),安装结束调试结束付剩余款的85%(26020)剩余尾款(4592)年底结清……九、违约责任:单方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的20%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提)货或逾期付款的每日按3%承担违约金”。2022年3月,原告发货至仙桃市。2022年4月,案涉设备调试结束。2022年7月23日,被告开具金额为4373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南通某公司抵扣。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发货单、照片打印件、发票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盐城市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原告按约提供设备并安装调试,按约开具发票,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731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案涉合同没有经办人和合同中没有具体人员签字,经查,案涉合同为产品销售合同,“需方”和“供方”均在合同中盖章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经办人和具体人员在合同中签字系原、被告内部管理事宜,与案涉合同是否生效、履行并无关联,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应将案外人徐某列为被告,原告供应的产品是徐某使用,被告与徐某账目已结清,被告与案外人徐某之间的账目纠纷可另行起诉,在本案中本院不予理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8746元,该主张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3731元及违约金8746元。 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被告南通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履行法律义务提示书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避免强制执行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现发出自动履行义务提示书,履行义务方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积极履行确定义务。如逾期不履行,可能承担以下不利后果: 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增加支出执行费及处置财产产生的评估、拍卖等额外费用。 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查控、处置财产,并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将对你方乘坐飞机、高铁、贷款、招投标、人身自由等产生不利影响,并影响相关信用评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进入执行程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