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23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40013758。

法定代表人:曹永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18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一、被执行人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16175元及违约金(以11617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858元,保全费1374元,合计3232元;三、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2613.0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相关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