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6632号
原告: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研创中心2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曹永贵。
被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开封路26号。
原告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莉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