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082号之二
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建新街现代商务中心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EXX34F。
法定代表人:郑冠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40013758。
法定代表人:曹永贵,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66元,保全费2270元,由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