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082号
申请人: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建新街现代商务中心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EXX34F。
法定代表人:郑冠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40013758。
法定代表人:曹永贵,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海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