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9740号
原告: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永贵,职务总经理。
被告:***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安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玉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