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皇明洁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9740号

原告: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永贵,职务总经理。

被告:***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安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玉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