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11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滨海(羊口)高新技术开发区与盐都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EXX34F。

法定代表人:郑冠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中段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40013758。

法定代表人:曹永贵,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国鸿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30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兴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