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清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鲁0211民初79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状根 审判员  江 军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