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清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鲁0211民初79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状根
审判员 江 军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