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民初4430号
原告:宁***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8420214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第三人: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55415745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北京浩天信合(银川)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2,北京浩天信合(银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宁***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车 晓 阳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东 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崔 黎 明
书 记 员 张 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