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425民初1770号
原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固原市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宁夏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44197150A。
法定代表人:元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某2。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宁夏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宁0425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宁04民终80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重新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申请的证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被封闭管理,无法及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并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无法及时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并提供相关证据,且本案不适宜使用网上云法庭方式进行开庭审理,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