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5589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大坦新围村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939205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宇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北路茶宫茗香苑综合楼823-8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1970688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宇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邮寄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96元、保全费2905.52元,共计3401.52元,均由原告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