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55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大坦新围村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939205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宇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北路茶宫茗香苑综合楼823-8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1970688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粤1972民初15589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宇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104.0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因本案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宇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104.06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