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5589号
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大坦新围村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939205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申请人:深圳市宇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北路茶宫茗香苑综合楼823-8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1970688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77104.06元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宇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104.0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