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28民初297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河南普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河南普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