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5044号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岳池县中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程小耘,该镇镇长。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县中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