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2民初1688号之一
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63402593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经理。
被告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永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109380529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安县金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2499元,保全费1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