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5320号
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