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603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工业园潭油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3404378907。
法定代表人:吴甲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源山,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耀礼,男,1970年8月7日出生,住防城区。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耀礼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桂0603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耀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0950元及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1359.5元,申请执行费1714.25元。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耀礼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东兴佳华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执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健平
审 判 员 黄永彬
审 判 员 廖树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锡宁
书 记 员 张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