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重庆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11。
法定代表人:郑强。
被告: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迎宾路**
负责人:张杰。
原告**与被告重庆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新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昕岚
代书记员 陈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