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重庆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11。

法定代表人:郑强。

被告: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迎宾路**

负责人:张杰。

原告**与被告重庆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新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昕岚

代书记员 陈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