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阳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油阳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6016号 原告:***,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油阳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华油阳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华油阳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华油阳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阳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油阳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8月23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华油阳光公司支付我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23日期间的工资17419元;3、华油阳光公司支付我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8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7419元;4、华油阳光公司支付我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8月23日平日延时加班及周六周日加班费5000元;5、华油阳光公司支付我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8月23日固井井次费提成8000元;6、华油阳光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7、华油阳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于2017年5月8日入职华油阳光公司,后被派遣到刚果共和国黑角市佳柔油田担任固井工程师一职,月工资为10000元,双方约定我每月负责三口井的固井工作,公司向我支付每口井2000元的提成,我入职后,华油阳光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其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23日期间的工资及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8月23日固井井次费提成未支付。对此我与公司多次沟通均未果,遂于2018年8月23日被迫离职并回国。 华油阳光公司辩称,我公司既无刚果共和国黑角市佳柔油田固井项目,也从未招聘过***,更未向***发放过工资,***未与我公司建立过劳动关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以要求确认与华油阳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华油阳光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067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请求。***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 ***与华油阳光公司就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主张其与华油阳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往刚果共和国黑角市佳柔油田担任固井工程师,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10000元,另加提成工资(每口井2000元),基本工资支付至2017年6月30日。后因提成、社保缴费问题发生争议,交涉未果后,于2017年8月23日回国。***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1、银行转账记录。***向本院提交工资银行转账记录主张2017年6月9日转账7742元及2017年7月11日转账10000元为工资,经本院向交通银行进行核查,上述款项支付方为***。本院向社会保险部门核查***的社会保险代扣代缴单位为199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系由北京精华工业公司缴纳,2011年9月1日后由北京长峰机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缴纳。2、《证明》的照片,《证明》内容:“烟台市进出口防疫中心:兹有我公司员工***同志,因为工程施工要在刚果共和国工作,需要进行相关疫苗接种。请予以办理,谢谢!”显示《证明》下方加盖华油阳光公司印章。本院向烟台市海关就《证明》情况进行核查,给予复函,内容为:“贵院来函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经我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调取有关档案,确定***于2017年4月5日到我关(原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并接种黄热病疫苗。在该人员档案中没有贵院来函索所述‘接种黄热病疫苗时提交的《证明》”。3、作业确认单,显示客户名称成都西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为华油阳光公司,服务地点为刚果,工作内容为固井作业,固井签字人员为***,客户方签字为***,加盖外文印章。经本院向成都西油石油技术有限安公司进行核实,该院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内容:就贵法院要求成都西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说明在刚果项目情况,我公司作以下阐述:1、成都西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在刚果布只有钻井项目,没有固井项目,成都西油所钻的井的固井工作是由甲方安排北京玛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在固井;钻井与固井是不同的两个专业,没有隶属关系,是由甲方同意统一安排的,工作量是由甲方(香港永华公司)签字确认的,签单内容比较多,包括固井质量、水泥用量、封固长度,钻井方是无权给固井方签字的。2、成都西油没有与华油阳光公司由任何合作关系(包括国内和国外),不清楚华油阳光在刚果布有固井业务,也不认识华油阳光的人。3、***是我公司员工,负责我公司在刚果布的钻井业务,已于2018年初离职,显示***的签名情况不清楚,所该公章是刚果布当地公司的公章,不是成都西油的公章,成都西油也没有外文公章。”华油阳光公司表示从***提交的证据及上述核实情况足以证明***与公司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应就其与华油阳光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而本案中,根据***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向银行、社保、海关及成都西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核实,***的工资并非由华油阳光公司支付、华油阳光公司并未为***提供接种疫苗证明材料、***在刚果从事固井工作亦非华油阳光公司业务组成,***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主张,鉴此本院对***要求确认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亦因此,对于***要求华油阳光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及提成工资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判决如下: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