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辖21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华油阳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华油阳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阳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起诉称,2017年4月6日,***入职华油阳光北京公司的子公司西安地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湛江服务中心,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油一区中海油公司档案楼虚拟室。2017年6月30日,华油阳光北京公司以不符合试用期要求为由,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但并未按照北京公司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故诉至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华油阳光北京公司与***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作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工作地点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未能证明该地点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本案应由***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19年11月15日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询问情况,双方主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致,均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形,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作为关联案件(2018)粤0804民初646号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一审法院,更适宜审理本案。经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本案,***虽然与华油阳光北京公司的子公司西安地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看,***实际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油一区档案楼虚拟室提供劳动,因此,在起诉与受理时可以认定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作为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先行受理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