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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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129号
申请人: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华甫。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科,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宇旭,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
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一号楼19层。
负责人:宜浪。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杰才。
申请人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遵义
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名下价值XXXX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中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
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1月21日,遵
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
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易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丁思雨